问题一
请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是否要同时满足金额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
答 复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财会[2016〕 12号)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问题二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第一章第二条"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大批同类"?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是否也按"大批同类"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2.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维修等"资本化"确认条件是什么?文件依据是什么?3.政府会计制度"下支付质保金,是否可以采用全额支付款项,再由对方支付收回质量保证金?
答复
1.关于"大批同类"相关问题,请结合单位实际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规定把握。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2.关于"资本化"确认条件相关问题,请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 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3.关于质保金支付方式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具体请您咨询我部国库司或经济建设司等有关司局。
问题三
您好,我单位以出包方式建造一栋办公楼,该楼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价为1200万元,已支付承包方等价款900万元已取得发票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项还未支付。估计该办公楼最终竣工决算价为1300万。请问按照暂估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是怎么编制的?谢谢!
答复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 25号)1613"在建工程"科目的有关规定,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款时,按照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按照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关于按照暂估价值确认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