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十六条措施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发表日期:2019-06-04 16:36:00
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福建省财政厅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重通过五个方面十六条实施意见,提升福建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求制定政府采购文件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止修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内容。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强化电子采购平台使用,督导采购人使用系统规范办理政府采购业务,不断规范采购行为。
  
  持续提升透明度,营造更加高效便民的参与环境。完善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为主体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优化采购流程,制作公开办事指南,实现办理过程和办事结果的在线记录和在线查询。畅通维权救济渠道,通过网站公开质疑投诉受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和处理时限,制作发布投诉检举书格式。
  
  加强监督引导,营造重信守约的信用环境。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科学设计检查指标,加大对贯彻法律法规、执行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信息公开以及采购活动中易发高发问题的检查考核力度。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促进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分类建立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评价指标和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参与成本。推行电子化交易,规范保证金管理,及时清退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及时退还投标(参与)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积极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支持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为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发挥政策功能,激发创业创造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主选择政府采购采购方式、评审专家,提高用于创新创造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