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疫情防控物资网上采购专区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0-03-10 16:39:39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相关供应商: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供需对接,“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现已开通“疫情防控供需发布专区”,用于发布疫情防控相关物资采购需求和供应信息,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采购需求信息发布

自治区本级各采购单位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自行发布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采购需求信息。为便于与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对接,采购单位发布的采购需求信息应尽量详尽。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拟采购物品清单等。

二、供应商供货信息发布

(一)有防疫物资供货资质,但未入围“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的供应商,须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登记后,方可发布防疫物资供货信息。

(二)已经入驻电子卖场且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自行发布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供货信息。

有采购需求的预算单位可根据供应商发布的供货信息,自行对接,完成相关防疫物资采购。

    三、供货范围

口罩(一次性口罩、医用外科口罩、N95医用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手套、防护服、隔离服、防护眼镜、防护面具、消毒剂(75%医用酒精、含氯消毒剂)、红外线测温仪等。

以上防疫物资为本次“疫情防控供需发布专区”可发布供需信息范围。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单位、供应商发布的采购需求信息与供货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二)供应商开具票据及结算方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要求。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四)疫情结束后,“疫情防控供需发布专区”将自动关闭。

(五)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如遇到电子卖场操作等问题可拨打0471-4192304进行相关操作及业务咨询。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