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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要素不得作为招标文件评分项!
交流学习 |2023-08-09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十四个“应当”和六个“不得”
交流学习 |2023-08-09
众所周知,在政府采购领域中,评审专家的身份是十分重要的。而一旦评审专家操作不当或者违规操作,那么就容易涉及到一些违法违规。
采购结果确认后,发现采购文件中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怎么办?
交流学习 |2023-08-03
你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国务院:这些地区政府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成交公告必须说明理由
交流学习 |2023-07-14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要求试点地区的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
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未填写投标产品规格型号,如何处理?
交流学习 |2023-07-14
有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是有规格型号的,评委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啥方式能帮助判断?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可以设置区间分吗?
交流学习 |2023-07-14
对于87号令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这句应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