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14 11:00:03


各交易主体: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相关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通知。

二、分类减免措施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人对在“信用中国”平台(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相关服务(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招标人对在“信用中国”平台(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

(三)鼓励招标人对“信用中国”平台(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全面免收投标保证金。

(四)鼓励招标人对于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参照本通知(一)、(二)内容,差异化减免投标保证金。

(五)对于非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标单位,不得享受上述减免优惠。

三、工作要求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投标保证金减免比例、信用综合评价认定标准等条款。如招标人认为招标项目必须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前出具正式说明文件。

(二)拟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投标单位应实事求是主动承诺符合投标保证金减免条件,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参与招投标活动。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限定交易主体收取、缴纳保证金的形式,不得强制要求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四)各行政监督单位及综合监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对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投标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从严从重处理通过虚假信息骗取优惠政策或利用减免优惠政策进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投标企业。各监督单位应依据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相关规定,将不良投标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存在失信违约行为的投标单位不得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位应加大优惠政策宣贯力度,督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积极落实投标保证金减免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利益,进一步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