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一般违法行为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发表日期:2019-07-15 16:20:40
中国发展网讯 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对市场主体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用到“审慎”二字,提出“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时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7章,共 68 条。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8月12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优化营商环境纳入法治化轨道

 

《征求意见稿》对“营商环境”概念作出界定,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市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

 

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家发改委表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此外,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解决。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亮点?中国发展网记者为大家划出关键词:

 

【鼓励改革】出现偏差失误,可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支持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营商环境建设的权利,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国家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和刊载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开展全国营商环境评价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促进地区间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性竞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平等获取要素】国家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国家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保护财产权】一般违法行为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国家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

 

【保护中小投资者】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国家积极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依法加强股东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便利股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社会投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各级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治理拖欠企业账款】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企业开办】压缩办理环节和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市场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事项,压缩办理环节和时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避免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验证。

 

【跨境贸易】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行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口岸通关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作业时限,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并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创设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不得在通关环节进行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