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型管状病毒检测费执行新政策
发表日期:2020-06-25 17:19:00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核酸检测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88号)精神,健全疫情防控常态化机制,强化对“应检尽检”“愿检尽检”的支撑保障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23号)精神,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政策如下:
 
1、新型冠状病毒核算检测项目价格标准为160元/次。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2、疫情流行期间,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属于新住院患者和发热门诊患者,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门急诊政策报销,不设起付线。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
 
3、本次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仅限在疫情期间使用,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核酸检测需求及生产成本因素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疫情结束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