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行业中,这8对概念别再分不清
发表日期:2024-07-22 14:30:15


01

废标与投标无效

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整个招标活动予以终止或中标结果被废除的行为。

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或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为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投标无效。


02

没收与不予退还

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平等的民事关系,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约束供应商履行其投标义务,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也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

因此,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03

撤回与撤销

投标截止前,投标文件尚未产生约束力,投标人有权撤回其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需要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04

公告与公示

政府采购中,只有单一来源采购中有法定的公示环节。政府采购中的准确表述是“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的表述。


05

公告期限与等标期

等标期是为了给供应商留出充足的编制投标文件而设置的合理期限,而公告期限的作用只是为了计算质疑期限的起算点。比如在招标采购中,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而等标期则规定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06

重新评审与协助答复质疑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是评审专家对自己原来的评审意见重新复核。而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只是对质疑事项提出答复意见,不会对原来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和修改。


07

合同文本与合同草案

编制招标文件、询价文件时,应包含合同文本。对于招标和询价采购,合同内容都必须事先在文本中固定,除了将招标和询价成果逐项填写进去外,其他内容不允许再行变更。

编制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包括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对于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可以在谈判(磋商)过程中随着采购需求的变动同步变动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


08

追加采购与添购

追加采购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直接签订补充合同,不再另外经过采购程序。

添购是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不限制合同履行中还是履行后。添购需要重新走单一来源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