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体现了我国利用外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发表日期:2020-01-08 15:14:54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现了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国际社会作出的郑重承诺,展示了中国继续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和步骤。《外商投资法》作为外资基础性法律,部分规则稍显原则,投资者期待更加细化的配套法规出台。为此,在《外商投资法》颁布不久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制定配套法规。11月1日至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条例》草案。12月31日,《实施条例》正式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与《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

 
    《实施条例》通过细化《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或对《外商投资法》的规定作出补充的方式,与《外商投资法》有机衔接,既提高了《外商投资法》的可操作性,又保障了《外商投资法》的贯彻落实。下面举例说明:

第一,《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使用了"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的表述。鉴于此前的法律法规未明确中外合资的中方投资者包括中国自然人,《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法》上述表述作了进一步细化,其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从而避免了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障碍。

第二,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是《外商投资法》的重要内容。《实施条例》对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第三,在强化投资保护方面,《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特殊情况下实行征收的应当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使公平、合理补偿有了更明确的界定。对于《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违背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不仅对政策承诺作了界定,而且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四,《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具体规定,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这落实了《外商投资法》的相关制度,也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第五,《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法》等企业法将统一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第四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原组织形式可在五年内继续保留。为平稳落实上述条款,《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已设外商投资企业调整组织形式等作了详细规定,便于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考虑到一些特殊复杂情形,《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办法、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这样就确保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的顺利过渡。

第六,一直以来,港澳台投资参照适用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作为《外商投资法》的下位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港澳台投资做了具体规定,即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这一规定使港澳台投资者以及港资澳资台资企业有了更完善的法律指引。
 
总之,《实施条例》源自于《外商投资法》,本着确保《外商投资法》贯彻落实的目的,将《外商投资法》中相对原则性的制度与规则细化,提高了《外商投资法》的可操作性,确保《外商投资法》立法意图的兑现以及制度、规则的实施。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与《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同步实施。如果说《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针对部分市场主体(即外国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完善外商投资环境,那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则是旨在打造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针对营商环境共性问题的操作指南。《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同构成了我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法律基础,为相关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提升营商环境始终在路上,贯彻落实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是各级政府长期的任务。(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孔庆江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