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9-04-10 16:18:02
       近年来,自治区不断加快推动服务业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3]9号)、《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3]80号)、《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52号)、《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200号)、《关于印发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36号)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明确了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目标、要求、任务和举措,同时提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专项扶持服务业发展。

       根据自治区政府工作部署,2016年,自治区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7年,经商财政厅同意,从2018年度资金安排开始,财政厅负责其中1.4亿元的使用管理,其余3.6亿元列入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我委安排专项支持服务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参考了相关省市出台的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了第三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各处室意见,在认真吸收和采纳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办法》制定的目的是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更好地开展资金申请工作,规范资金管理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办法》不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仅仅是详细、严谨地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程序、监督管理程序和各单位职责任务,做到程序完整、内容简明、职责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