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施工企业中标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该总承包项目中包含250万元设备采购暂估价项目,招标人与该国有企业计划将此暂估价项目均拆成两个125万元采购包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该行为是否属于规避招标? 该行为“化整为零”,属于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具体到本案例,该总承包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那么暂估价设备采购项目标准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方式,不应当一分为二、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某国企厂房建设主体工程已经招标,在实施过程中,又新增加一项附属设施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预算500万元,招标人考虑到该新增附属工程与在建主体工程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上也比较麻烦,且再进行一次招标费时费力,故计划将该新增附属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原主体工程中标人实施,是否合法? 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招标。” 因此,本案例中的新增加附属工程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直接交给原主体工程的中标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