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通过三个案例分析,阐述了由于采购人的“任性”,导致项目质疑投诉或流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编制招标文件应严谨、科学、合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发布信息、组织开评标活动,依法定标。
01 采购人可以不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吗? 【案情概述】 某单位“PC服务器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月22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标书发售期间,共有7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3月20日投标截止时,4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3月21日,招标公司向采购人发送了评审报告。4月11日,招标公司发布中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D公司的中标公告,并向D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4月14日,采购人与D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4月17日,投标人B公司向财政部门来函反映,称:采购人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直接决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行为违法。采购人答复称:B公司投标文件中业绩部分存在造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由于招标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复审,本项目又急需采购PC服务器,采购人只能自行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D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采购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投标业绩涉嫌造假的情形下,是否可以不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评标录像等资料。调查发现:3月21日,招标公司向采购人发送了评审报告,按次序推荐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随后,采购人对B公司进行了公开调查,认为其投标业绩造假,于4月7日要求招标公司进行复审。由于招标公司未组织复审,采购人于4月10日以其有权确定中标人为由,自行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D公司为中标供应商。4月11日,招标公司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发布中标人为D公司的中标公告,并向D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4月14日,A采购人与D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关于采购人认为B公司业绩造假的问题。经审查,B公司提供的业绩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是采购人未在5个工作日之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本案中,招标公司于3月21日向采购人发送了评审报告,按次序推荐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截止3月29日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采购人未确认采购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采购人不得要求评审委员会违法重新评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业绩可能造假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采购人以此要求招标公司组织重新评审的做法违反了该规定。 三是采购人不得自行改变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选择中标人。如果采购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案中,采购人自行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四是采购人应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政府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因此,采购人应当依照采购文件所确认的标的、数量、单价等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进行整改,督促其签订采购合同。 02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以强行招标吗? 【案情概述】 某单位制冷改造工程施工招标,由于设计院设计深度不足,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清单、技术规范等资料并不满足招标的前提条件,而招标人因工期紧张等理由,坚持马上发布公告进行招标,并打算采取预算比例下浮报价的方式。招标文件发售阶段又陆续发出澄清文件对技术文件部分进行补充和说明。开标后因图纸与清单内容核算不一致,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方法的理解不同等原因,导致投标人报价的基础不一致,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仔细的计算复核,最终将投标人的报价调整至统一报价基础进行比较评审,并导致其中若干个标段流标。 【问题分析】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土建安装等施工招标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条: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项目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了审批或核准手续; (3)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具有满足招标的技术条件,如技术规格、图纸、使用功能等。 清单图纸等技术资料是保证招标顺利进行的的必要前提条件,图纸应由专业设计单位制作,清单应由有足够经验的造价工程师编制,招标人在招标前应仔细审核图纸、清单、技术规范,以保证各种技术资料对工程量的描述统一、各项工作内容完整明确。 如果在不具备进行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发布公告,将导致招投标工作从开始就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如存在清单和图纸不能一一对应或设计深度不够等情形,而这些不确定的因素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中标造价不能真正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的变动甚至出现返工,最终给招投标双方之中的某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我们在进行招投标工作时,一定要对所有有可能影响报价的前提条件做到完整明确,避免因为招标前提条件的某种缺失,使工程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或引发供应商不满而发生投诉事件。 【案例启示】 工程施工招投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和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二是资金来源已落实(银行资金证明);三是设计图纸审查合格证书;四是经财政投资部门评审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满足以上条件基础上,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编制招标文件要合理合规、表述清晰,用词准确、评审依据明了,以免引起投标人的异议。工程项目招标值得关注的是:施工图纸要完整,工程量清单要准确(不能有缺项、漏项、少量),同时要考虑暂估价、暂定金额、工程结算、设计变更、建筑材料品质等问题,避免因不明确引起签订合同、施工过程和结算的争议。 03 投标保证金变更后,可以不延期开标时问吗? 【案情概述】 某采购项目招标,对4000万元的医疗器械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都说明,投标人要按照投标总价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然而在投标截止日期的15日前,该代理机构又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再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此时代理机构已经停止发放招标文件,也没有顺延开标时间。 投标截止日前两天,A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因无法购买标书,立即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人,认为招标人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有为"中意"的投标人创造条件。因为在当地医疗采购方面,近4000万元的项目是非常大的,他们一直跟进该项目,但发现要交纳40万元左右的投标保证金后,经过再三权衡,他们没有购买招标文件,放弃投标。 【问题分析】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交纳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是招标人采取的一种自我保障方法,是否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愿,是招标人的权利。所以,即使代理机构先是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又发布更正公告说明不用交纳,这样做也不违法。问题的关键在于,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的内容,是对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与投标权衡因素的实质性变动,因为40万元左右的投标保证金对很多企业来说是很大的负担。潜在投标人会因交不起投标保证金而放弃购买招标文件,放弃投标,难以在第一时间获知更正公告的内容。如果代理机构能够顺延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日期,不会引发A公司的质疑。 【案例启示】 本案例虽然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发布了变更公告,从招投标程序上看,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但投标保证金属于实质性条款,也是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前置条件,属于资格审查文件发生了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规定,应该延长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以示对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公平。【释义】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变更,原则上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时,应该考虑所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一是否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二是否影响编制投标文件。